问题 | 临时救助政策和金额 |
释义 | 临时救助政策是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临时救助标准分为一般救助标准和重大困难标准。符合多种救助标准的按照就高原则拟定救助标准。一般救助标准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计算公式为: 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 临时救助标准一般为城乡低保月标准的1-6倍。其中,困难程度较轻的急难型救助人均500元(含)以下(其中单人户救助金不高于1000元);因病、因学及散居特困人员确需照料护理的支出型救助,依据困难程度按照城市低保月标准计算救助金;过渡性临时救助标准为家庭人口数乘以1个月的城乡低保标准。对于因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巨额损失而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特别是遭遇无责任意外事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原因造成家庭成员伤亡(经相关部门确认无法查找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以及因各种原因导致家庭重大生活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和确定救助额度,可一次审批、分阶段分批次救助。 (1)救助人数一般以不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含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作为按户施保的基本单元,申请救助家庭的成员依据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结婚证进行核定。主要包括: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申请人共同居住的父母;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和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和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不包括:现役军人;连续1年以上(含1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的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公安等部门查找不到的失联失踪、下落不明人员;投靠亲友的挂靠户籍人员;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2)困难持续时间按照困难对象类型、困难事件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为: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不超过6个月掌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不超过5个月掌握;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按不超过4个月掌握;其他家庭(个人)临时救助按不超过3个月掌握。 救助对象面临重大生活困难和重大刚性支出、一般救助标准无法解决困难的,可按重大困难救助标准救助: (1)急难型救助重大困难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含)。 (2)医疗刚性支出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一般救助标准计算最高救助限额达不到1万元的,可按1万元给予救助;医疗刚性支出超过10万元的,可按照刚性支出的10%给予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含)。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困难救助标准救助情形。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 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五十条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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