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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公积金缴纳基数的规定是什么
释义
    本文阐述了成都公积金缴纳基数及提取条件的标准。提取条件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偿还住房贷款本息、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而成都公积金买房条件包括具有完
    法律分析
    成都公积金缴纳基数的规定如下: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78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650元。
    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1498元。缴存基数下限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缴存基数上限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二、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成都公积金买房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
    2、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3、申请时在公积金中心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没有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拟购买住房的首付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4、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规定比例;
    5、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6、能提供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7、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购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申请贷款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需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并保持连续3个月以上的劳动关系;
    3. 申请贷款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申请贷款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需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并保持连续6个月以上的劳动关系;
    4. 申请贷款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申请贷款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需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并保持连续6个月以上的劳动关系,并且申请贷款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的公积金个人账户已存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累计超过60万;
    5. 申请贷款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申请贷款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需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并保持连续6个月以上的劳动关系,并且申请贷款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的公积金个人账户已存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累计超过60万,并且申请贷款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的公积金个人账户已存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累计超过60万,并且申请贷款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的公积金个人账户已存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累计超过60万,并且申请贷款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的公积金个人账户已存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累计超过60万。
    综上所述,按标题:['3. 成都公积金购房条件是什么?'] 生成一段150字的法律分析,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需要满足上述条件。
    结语
    成都公积金缴纳基数和提取、买房条件都有详细规定,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的上限和标准。对于想要购买住房的市民,需要了解相应的条件并按要求满足,才能顺利购房。同时,公积金缴存的市民也需要了解自己的缴存基数和上限,以便更好地规划自己的财务状况。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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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0: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