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付款行全称:我公司收到贵行签发银行(或者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面信息如下:票号:出票人全称:收款人全称:付款行全称: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汇票到期日:由于我公司财务人员失误,在背书过程中,被背书人书写错误(或者被背书人排章加盖不清),正确应为: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均由我公司承担,盼贵行予以解付,谢谢! 托收公司名 日期 (注明:以上信息必须跟承兑上完全一致;有的银行被背书人书写错误,需要签章更正,具体要求每个银行不一样,最好打电话确认) 背书的相关规定 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时,转让票据的一方,依法应当记载三个事项:背书人自己的签章,具体包括公章(或者公司的财务章)、法人章;被背书人的名称(把票转让给谁就在被背书人栏写谁的名称);背书的日期。 如果出现被背书人的名称记载错误,例如把“xx公司”,写成了“大寿公司”,那么就会导致背书不连续,最后持票人向承兑行要求付款时,就会被拒,承兑行会要求出具证明。 这时,就需要书写错误的单位出具证明,证明系因为笔误写错了被背书人的名称。有了这个证明,通常承兑行就会解付。 承兑行付款的时候,就需要有xx胜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系因为其公司人员笔误导致被背书人书写错误。 如果确实是xx胜利公司书写错误,那么要求xx胜利公司出具证明,当然没有什么问题。 可是如果xx胜利公司转让票据的时候,在被背书人栏留的是空白,书写错误是后来的持票人补记的时出现的。那么这个时候要求xx胜利公司开具证明,xx胜利公司往往会考虑出具证明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每个银行的证明都不一定相同,所以在写之前还需要询问一下你们银行的规定,一般是先写汇票的内容,然后再写汇票错误的地方,然后更正的是怎样样的也要写清楚,写证明的目的是予以解付。 法律依据: 《票据法》 第三十三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