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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除查封后的执行异议流程
释义
    被执行人财产出售给第三人,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支付全部价款且无过错,法院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法律分析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拓展延伸
    解除查封后的执行异议申请程序
    解除查封后的执行异议申请程序是指在财产查封解除后,当执行标的物归还或处置之后,被执行人或其他相关方对执行结果提出异议的一种法律程序。在该程序中,申请人需要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和理由。执行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如果申请被接受,执行法院将重新审查执行结果,并根据异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裁决。该程序旨在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促进执行公正和法治。
    结语
    在财产过户登记手续尚未办理时,如果第三人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财产且无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而解除查封后的执行异议申请程序是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一种法律程序,申请人需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执行法院将重新审查执行结果并作出裁决,以促进执行公正和法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八条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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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4: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