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患者林*花,是一名精神病患者,有10年的精神病史。7年前她与周*杰结婚,婚后经常发病,有时发愣,有时打人骂人。2006年6月14日,林*花因患精神分裂症病情加重,其家人为其办理了住院手续,丰县孙楼镇卫生院给予林*花二级护理(即由医院全程护理,不需患者家属陪护),予以药物治疗。7月14日早晨,周*杰突然接到医院通知,医院称林*花因抢救无效猝死。周*杰心理上感到无法接受,遂与医院交涉,但医院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经徐州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尸体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未检见明显的机械性窒息征象,亦未检见明显的致死性疾病,无法明确林*花的死亡原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花因精神分裂症入住卫生院,即与卫生院建立了医疗服务关系,卫生院应按照医疗法规、医疗常规以及诊疗护理规范进行积极救治,但却造成林*花在卫生院死亡;本案系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应由卫生院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经法医学鉴定死因无法确定,该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应由承担举证责任者承担不利的后果,卫生院举证不能,应认定其医疗行为与林*花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卫生院应承担过错侵权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令卫生院于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赔偿给死者林*花的家属死亡赔偿金36932元、丧葬费10478.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合计49910.50元。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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