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抛弃股利分配请求权后能否再次主张股利分配请求权? |
释义 | 李*蓓律师认为,二股东主张返还侵占财产的诉讼请求很难在法院获得支持。这是因为,在民法学领域,按照权利属性,权利既可以抛弃也可以行使,而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股东可以行使,当然也可以放弃。二股东以明示的方式向公司表示“按此分配方案分配股利拒绝受领”视为对自己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抛弃,在股东会决议分配股利前以明示方式抛弃股利分配请求权,股东会有权做出不向该股东分配股利,并将其应得的股利按持股 法律分析 李*蓓律师表示,二股东主张返还侵占财产的诉讼请求很难在法院获得支持。为什么呢? 在民法学领域,按照权利属性,权利既可以抛弃也可以行使,而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股东可以行使,当然也可以放弃。二股东以明示的方式向公司表示“按此分配方案分配股利拒绝受领”视为对自己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抛弃,在股东会决议分配股利前以明示方式抛弃股利分配请求权,股东会有权做出不向该股东分配股利,并将其应得的股利按持股比例向其他股东分配的决议。由于二股东在第一次股利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尚未形成前已明确拒绝受领,且在此后一直拒绝出席已通知其参加的股利分配方案的临时股东会,而另两位股东无论从表决人数还是表决权份额均达三分之二之多,所以临时股东从召开到形成分配方案均是合法有效的。当然,二股东败诉之后难免让人产生疑问,这种结果公平吗?李*蓓律师认为造成二股东这样的结局是由于二股东的行为方式和对决策行为判断性失误造成的,不应涉及公平问题。改变现状的方法应适当保持冷静头脑,采取行动前最好咨询律师,通过修正与三股东的关系,合并改善表决权比例达到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逐步挽回损失。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二股东享有股利分配请求权,但需满足一定条件。若公司未分配利润,则二股东享有优先分配权。但是,如果公司已经分配了利润,或者二股东违反规定分配利润,则其无权再行主张分配利润。因此,律师解答:二股东能否再次主张股利分配请求权,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