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需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 拆迁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 法规 定的标准取得的 拆迁补偿 款,免征 个人所得税 。 2、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 购房 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 契税 ,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法律客观: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