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招标不能要求注册资本金,对供应商注册资本金加以限制具有明显的歧视性,显失公允,未平等地给予所有潜在供应商公平竞争的机会,排斥了潜在供应商参加投标的资格。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 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 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 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不能限制注册金额和公司性质,但是可以在评分标准内给注册资金达到一定金额的公司一定的加分 一、招标的组织方式有哪些? 招标工作的组织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业主自行组织,另一种是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业主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