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参保人携带社保卡、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前往社保所属地的社保服务网点申请办理注销;社保部门审批同意后开具清户通知书;前往社保卡的开户银行网点办理社保卡金融账户功能注销手续。 缴费人办理参保登记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 一、缴费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的; 二、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人,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解散的; 三、缴费人按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