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 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的;(三)实施 家庭暴力 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 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 离婚诉讼 的,应准予离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