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新车审车前六年每两年一次,六年后每一年一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 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 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 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 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 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