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外地可以办理公证吗 |
释义 | 根据《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包括涉外民事类公证、国内民事类公证和涉外经济类公证。具体来说,涉外民事类公证包括学历、学位、成绩、未受刑事处分、婚姻状况、出生等;国内民事类公证包括委托、遗嘱、继承权、声明书、保证书等;涉外经济类公证包括公司章程、法人委托书、完税证明等;国内经济类公证包括抽奖、招投标、拍卖、证据保全 法律分析 根据《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公证处的营业范围有哪些 一、类型 涉外民事类公证:学历、学位、成绩、未受刑事处分、婚姻状况、出生等。 国内民事类公证:委托、遗嘱、继承权、声明书、保证书等。 涉外经济类公证:公司章程、法人委托书、完税证明等。 国内经济类公证:抽奖、招投标、拍卖、证据保全等。 二、营业范围 1.办理各类法律行为公证。包括:各类合同、协议、委托、声明、招标、投标、拍卖、贷款、抵押、股票发行、股份制企业的创立、有价证券转让、票据拒付、提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商品房的买卖、预售、房屋租赁、各类社会活动、保全证据以及继承、收养、遗嘱、赠与等。2.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包括法人资格证书、公司章程、资产负债表、董事会决议、资信证明、商标注册证书、存款证明、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结婚证书、离婚证书等。 3.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包括:意外事件、空难、海难、出生、生存、死亡、亲属关系、国籍等。 4.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付本、节本、译本、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事务。 5.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此外公证处还可向当事人提供公证法律咨询、代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抵押物登记,以及向当事人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 三、公证程序规则(摘要) 1、公证处依事实、法律、独立办理的公证事务。 2、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事实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3、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向公证处提出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如属公证处业务范围,公证处应受理。 4、公证承办人通过询问当事人,调取书证等方法对提供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属真实、合法、充分,应拟出审批报告,送领导审批。 5、公证处应及时办理各类公证,从当事人提供材料齐全时起十天内办结(不含寄送副本),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公证书由当事人到公证处领取。 6、公证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不服的,在接到法定之日起十天内可向公证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复议。 拓展延伸 公证种类介绍 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当事人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查,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种类繁多,包括民事公证、刑事公证、行政公证、司法公证等。 民事公证是指公证机构证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例如,合同公证、房屋买卖公证等。 刑事公证是指公证机构证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例如,刑事自首公证、刑事谅解书公证等。 行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证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行为。例如,土地使用证公证、房屋拆迁补偿款公证等。 司法公证是指公证机构证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司法行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行为。例如,民事起诉状公证、民事调解书公证等。 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时,应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依法定程序和权限,办理相应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应保障公证程序的公正、公平、公开,确保出具的公证真实、合法、有效。 结语 根据《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公证处的营业范围包括涉外民事类公证、国内民事类公证和涉外经济类公证。公证处可以办理各类法律行为公证、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公证以及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事务。公证处依事实、法律、独立办理公证事务,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事实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向公证处提出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如属公证处业务范围,公证处应受理。公证处应及时办理各类公证,从当事人提供材料齐全时起十天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公证书由当事人到公证处领取。如果公证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或撤销公证书不服,可以在接到法定之日起十天内向公证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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