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开庭原被告都不到庭的,按照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开庭时被告不到庭的,可以再次开庭,被告按缺席判决处理;原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可以按撤诉处理;综合原被告都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应按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