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项扣除是否可以不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
释义 |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应按实际情况填写,虚假填写将承担法律责任;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各项扣除时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法律分析 一、专项扣除可以随便填吗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项目是不能随便填写的,纳税人要按实际情形填写,虚假填写专项扣除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间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结语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项目不可随意填写,纳税人必须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如虚假填写将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扣除时间根据不同项目有具体规定,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根据入学和结束时间确定,住房贷款利息根据合同约定的还款开始和结束时间确定。赡养老人的扣除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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