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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住宅不能被强制执行
释义
    房产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况包括:债务人唯一合理住房,且满足最低生活标准;债务人没有合法可居住房屋,但有扶养义务人拥有房产;已出售但未过户的房产,涉及第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可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但不得超出履行义务的范围,必须发出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配合执行。
    法律分析
    以下房产不能够被强制执行:
    1、“唯一合理住房”。“唯一”是指债务人除了这一套房产之外没有其他的房子可供居住的;“合理”的含义指房屋内的家电家具和房屋面积仅仅是满足最低的生活标准;
    2、被执行人没有合法可居住房屋,虽然被执行人本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但是如果具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是有房产的话,那么被执行的人这套唯一的房屋,是可以进行执行的;
    3、已经出售的房产。有的房产售出和过户并不是同时进行的,可能会相隔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之内,如果卖方作为债务人被法院强制执行财产的话,那么这套房子就不好处理。这种售出却没有过户的房产,虽然在名义上还是在债务人名下,但是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但是从实际上看,已经涉及到了第三方;强制执行势必会损害到第三方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通知未履行的情况下,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对其财产进行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措施。然而,对于以下情况的房产,不能被强制执行:1)唯一合理住房,即债务人除此房产外没有其他住房且仅满足最低生活标准;2)被执行人无合法可居住房屋,但具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房产;3)已出售但尚未过户的房产,涉及第三方利益。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应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确保执行措施不超出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范围,并确保有关单位必须予以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三节 冻结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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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4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