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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征用集体土地后的补偿款如何分配?
释义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确保公平合理补偿。补偿费分配应由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征地单位也可根据方案直接支付。安置补助费则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村民。分配补偿款时需注意不认定不正当迁入户口的资格,不将户口迁入为便利条件的资格,但就读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及其父母可认定资格。已嫁入的妇女需查明是否收回责任田,新生人口只要能确认补偿费产生于其出生之后即可认定资格。
    法律分析
    一、村里集体土地被征用后的补偿款是按什么来分配
    1、当前土地补偿费的支付有三种情形:以村民小组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小组组织分配;
    以村民委员会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配;如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将分配方案提交征地单位的,征地单位也可根据该方案直接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民。而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一般是根据法律规定,只能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村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1、为了分配土地补偿费,以不正当手段迁入户口,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2、为了成就某种便利条件而将户口迁入,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如许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就读条件中包括户口所在地,部分家长为子女择校而将子女的户口迁入亲戚处;
    3、因在大中专院校就读而将户口迁出,其父母仍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为经济生活保障,为确保其安心学习所必要的生活费用,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4、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已属居民户,且已在外工作,有生活来源,虽然未将户口迁至其工作所在地,但不应当以户口在本村认定其分配资格;
    5、已嫁入的妇女,户口已迁入,应查明其娘家所在地是否已收回其责任田,如未收回,其作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未被侵犯,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6、确系本村新生人口,根据法律规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故不能以其户口手续未办好而拒绝发放,只要能够确认征地补偿费产生于其出生之后,就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结语
    村庄集体土地被征用后的补偿款分配原则应公平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补偿费应及时足额支付,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在分配补偿款时需注意,不应以不正当手段迁入户口来获取分配资格,也不应因某种便利条件而认定分配资格,而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对于合法嫁入村庄的妇女,应查明其娘家责任田是否已收回,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未被侵犯。对于新生人口,只要能确认征地补偿费产生于其出生之后,应认定其分配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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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3: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