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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程序
释义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是:
    1、报请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获得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公告;
    3、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
    4、制定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实施方案。
    村里宅基地的申请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2、现场勘查。乡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3、填申请表。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4、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人民政府审核;
    5、审核上报。乡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6、审批。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7、放样。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8、验收发证。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综上所述,报请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获得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制定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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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5:5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