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税收保全措施有简易税收保全措施,一般税收保全措施和特殊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有以下四个: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2、税务机关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物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纳税人不能提供担保; 4、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