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所谓非医保用药,是指没有被列入医保用药目录的药品,也就是医保不能报销药费的药品。一般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条款中都会约定:“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根据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是在通过法院诉讼的时候,治疗费用是不区分医保用药和非医保用药的,保险公司主张扣除要对用药的合理性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所以当碰到保险公司理赔扣除非医保用药部分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