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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b2驾驶证交通肇事死亡怎么处理
释义
    公安部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8条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持有
    A1、
    A2、
    A3、
    B1、B2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有以上三种情形之一,车管所将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证,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管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证作废。驾驶证被降级后,驾驶员将不能再驾驶原准驾车型车辆。
    二、实习期记满12分将注销驾照
    “123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换言之,明年起“新手”如有2次冲红灯或有一次酒驾行为,就将被注销驾驶资格。
    此外,持有
    A1、
    A2、
    A3、
    B1、B2类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也将被注销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三、驾驶证记满12分怎么查询
    (一)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主动查询自己的记分情况,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于满分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或分所的受理地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和考试。
    (二)机动车驾驶人在使用机动车驾驶证或持机动车驾驶证办理相关手续时,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被值勤民警或窗口民警当场给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持暂扣机关出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于十五日内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分所的受理地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和考试。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十条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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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2:5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