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对于无效婚姻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民法典确定无效婚姻的情况包括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备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财产处理应由当事人协议或法院判决,对无过错方应照顾其利益。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并作出相应判决。在无效婚姻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时,应制作相应的裁判文书。同时,离婚案件应等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判决后进行审理。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如何确定是无效婚姻 民法典规定,婚姻中存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情形的,属于无效的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无效婚姻如何处理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应当根据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处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分别受理时,应当等待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离婚案件的审理。在处理无效婚姻案件时,人民法院将根据情况制作相应的裁判文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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