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可以协商约定互为监护人。如果夫妻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协助。在协商或者申请时,应当尊重孩子的意愿,且不得损害孩子的合法权益。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孩子的监护人归属,并作出相应的判决。在判断过程中,法院通常会考虑父母的能力、孩子的意愿、家庭环境等多种因素,最终作出对孩子最有利的决定。如果孩子已经年满十岁,法院会更多地考虑孩子的意愿。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夫妻在离婚时没有明确约定监护权的归属,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孩子的监护人归属。如果双方均不能胜任孩子的监护工作,那么法院会考虑安排第三人进行监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散竖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