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只要办好 居住证 就可以享受教育的权利。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 社会保险 ,缴存、提取和使用 住房公积金 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