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单位向有关机构缴纳住房公积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 贷:银行存款 2、在计算企业应负担的住房公积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 3、按规定从工资中扣除职工个人应负担的住房公积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奖金、津贴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