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方不履行合同怎么投诉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投诉:如果合同中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或机构报告此行为,请求处理;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行为,可以考虑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以解决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如果对方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其义务,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投诉: 1. 如果合同中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行为,您可以向相关部门或机构报告此行为,请求处理。 2.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行为,您可以考虑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以解决问题。 3. 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寻求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赔偿您的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履行主体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履行,不得擅自转让合同义务或合同权利让其他人代为履行或接受履行。履行标的物及其数量和质量适当。即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履行义务,而且还应依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来给付标的物。履行期限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来履行合同。 (二)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仅仅是债务人一方的事情,债务人实施给付,需要债权人积极配合受领给付,才能达到合同目的。 (三)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交易主体都是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因此,如何以最少的履约成本完成交易过程,一直都是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目标。 (四)合同有效成立以后,若非因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重大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和解除合同。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一)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二)债务同时到期,可以同时履行;双方的对等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三)当事人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即瑕疵履行的另一方可对有瑕疵的履行部分行使抗辩权。 结语 未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可以采取投诉、协商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同时,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和合同有效成立后可请求变更或解除等。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债务同时到期,当事人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等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二十七条\t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六条\t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二十六条\t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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