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租赁合同可以防止双方当事人违约。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则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同住人享有同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 一、房屋租赁合同终止要满足那些条件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租赁合同到期。 2、房屋拆除改建。 3、房屋毁损。 4、房屋闲置。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房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 5、承租人死亡。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死亡而且又没有同住的其他人时,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即终止。 6、当事人协商终止。 7、承租人有重大违约行为。 二、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承租人有优先权吗 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承租人一般不具有优先权,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欲将房屋出卖于第三人时承租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第三人取得优先购买的权利;在土地租赁合同中,法律并无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强制性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九条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