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医学上认为不适宜结婚的疾病有: 1.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2.严重遗传性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3、有关精神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