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拖欠工程款项的解决方法 |
释义 | 施工企业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同时申请财产保全。起诉需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包括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以及受理范围和管辖权。此外,施工企业需避免误区,如依赖计划经济思维、放松政府背景工程款清欠、指望政府拯救。企业应了解开发商的情况,评估其履约能力,并谨慎对待垫资施工条件。施工企业需全面防范风险,保护自身利益。 法律分析 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甲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起诉可以向工程所在地法院也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起诉的同时最好申请财产保全,查封甲方账户和其他财产。 起诉时间一般需要三到六个月,但是起诉是乙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唯一有效的法律途径。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拖欠工程款要跳出三个误区,全面防范风险。 1、误区一:工程在我手上,不怕你逃债。而今众多工程至今土地或在建项目被业主抵押,施工企业赢了官司无法执行的现实告诉我们,此种计划经济的思维定势是极其危险的; 2、误区二:放松对有“政府背景”的工程款的清欠,认为有政府作后台,支付只是时间问题。岂不知,现今投资关系复杂,政府并不直接承担经济责任,甚至业主蓄谋以重组破产关闭陷阱使施工企业讨债无门的事例亦非罕见; 3、误区三:认为自己是国有企业,陷入最终的困境后,政府总会救一把。现实是,建筑业已是开放的竞争性行业,即使国企面临倒闭,指望政府或银行来拯救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了。 由此可见,施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做到知己知彼,防范风险。要配备专门人员,多渠道地对开发商的投资主体、注册资本、土地取得方式、地价支付进度和来源以及建设期资金渠道、银行贷款的条件等情况进行了解,然后综合分析其履约支付能力,做出切合实际的判断。特别是对承包合同或补充合同中要求垫资施工包括支付周期延长等变相垫资的条件的,更加要慎之又慎。 结语 合理维权,确保工程款到手。起诉时,可选择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保障权益。起诉时间约三至六个月,是乙方维护权益的有效途径。拖欠款项需避免三个误区:不可轻视逃债风险,政府背景不代表付款保障,国有企业也需防范困境。施工企业应全面了解开发商投资情况、资金来源等,评估履约能力,特别注意合同中的垫资条件。知己知彼,防范风险是经营中的重要任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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