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中赃款、赃物怎么处理 |
释义 | 这段文字介绍了刑事律师需要了解的相关法律知识,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依法追缴,赃款赃物必须一律上缴国库,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查获的某些物品需要妥善保管或处理等。如果遇到困难,可以咨询律师。 法律分析 刑事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依法追缴。 2、对于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私自处理。 3、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4、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1)淫秽物品; (2)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 (3)鸦片、海洛因、吗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理药品; (4)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 (5)秘密文件、图表资料; (6)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7)其他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 5、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 6、对于冻结在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上缴国库。 7、对于在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者邮电部门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结语 刑事律师提醒您,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应当依法追缴。同时,赃款赃物必须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私自处理。对于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而对于不宜移送的物品、文件,则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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