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签订一次性运输合同时,合同成立的凭证是运单。运单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关于货物运输事宜的“一次性’’书面契约。是货物运输及运输代理的合同凭证,也是运输经营者接受货物并在运输期间负责保管和据以交付的凭据。运单是由承运人签发的,证明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车及空运,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 其内列明托运货物的名称、包装、各项费用和金额、起运和到达港站、发货人与收货人、承运和达到日期及其他有关货物运输的事项。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必须按规定填写运单,有特殊运输要求的应在运单的备注栏中签注,经托运人或承运人签认后,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签订合同要履行告知义务。告知义务是指拥有知情权的主体要求相对主体履行与之相关的告知的义务,告知义务既可以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四十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的方式: 1、确保合同双方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确保合同意思表示真实; 3、确保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