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通事故认定主要遵循以下五个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若当事人对某一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须由其行为引起,未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因果关系原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3)路权原则。路权原则是各行其道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交警现场指挥,应当按照交警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保证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4)安全原则。包括合理避让原则和合理操作原则。 (5)结果责任原则。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但加重了事故后果,应当承担事故责任,即结果责任原则。确定这一原则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技术认定的客观性。第二,增强交通参与者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第五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