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托支付有连带责任吗? |
释义 | 没有连带责任。只有在受托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请求受托人向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的责任。我国的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如果不能亲自实施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实施,但法律规定要当事人亲自实施的除外。 受托支付是贷款资金的一种支付方式,指贷款人(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目的是为了减小贷款被挪用的风险。 受托支付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强化科学的贷款全流程管理贷款发放的质量,也有利于管理,可以真正实现贷款管理商业银行增强贷款风险管理模式从粗放型走向精细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1、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2、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3、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继续代理有法律效力吗 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代理人的继续代理行为效力待定 通常情况下,在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新委托合同的,双方的代理关系终止,代理人不得依照原代理合同继续行驶代理权。 代理人擅自继续行驶代理权进行代理行为的,属无权代理行为,而该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当被代理人追认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有效的,那么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代理人的继续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及相对人都应该遵循并如约履行; (2)当被代理人不追认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有效的,那么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代理人的继续代理行为就是无效的,被代理人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应该由代理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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