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和军事通信罪的刑罚是什么? |
释义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刑罚应根据犯罪行为对国防利益危害的大小、犯罪动机、手段和造成的经济损失来确定。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定义及其破坏行为的严重程度也需要考虑。特别严重情节包括致使装备报废、设施丧失效能、战时破坏、重大损失等。战时破坏必须从重处罚。在具体案件量刑时,应首先考虑从重判处。 法律分析 依照本条的规定,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凡点: 1、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施和设备价值相差悬殊。量刑时,主要应考虑犯罪行为对国防利益危害的大小,结合犯罪动机、手段和给国家财产造成的经济损失,正确适用刑罚。 2、重要武器装备,是指部队的主要武器装备和其他在作战中急需或者必不可少的武器装备,包括各种导弹、飞机、作战舰艇、登陆舰、l000吨以上辅助船、坦克装甲车辆、85毫米以上口径地面火炮、岸炮、高炮、雷达、声纳、指挥仪、15瓦以上电台、电子对抗装备、舟桥、60千瓦以上的工程机械,汽车、陆军船艇等。重要军事设施,是指指挥中心、大型作战工程,各类通信、导航、观测枢纽,机场、港口、码头,大型仓库、输油管道、军用铁路线等对作战具有重要作用的设施。重要军事通信,是指军事首脑机关及重要指挥中心的通信,战时通信,军队抢险救灾中的通信,执行远洋航行、重大科学实验和飞行训练等重要任务中的通信。根据本条的规定,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量刑时,除情节特别严重外,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致使重要武器装备报废的;造成重要军事设施丧失使用效能的;战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因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伤亡多人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等。 4、对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必须从重处罚。本条规定本罪战时从重处罚。因此,在对具体案件量刑时,首先要考虑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结语 根据上述规定,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刑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对于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犯罪行为,刑期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而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刑期可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在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对国防利益的危害、犯罪动机、手段以及给国家财产造成的经济损失。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定义也在文中有详细说明。在战时犯罪行为的刑罚应当从重处罚。因此,在具体案件量刑时,应首先考虑从重判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三十七条 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21修正):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军事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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