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有责任,依据《民法典》及《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根据《刑法》“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有关规定,对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