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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先权利与商标专用权冲突的处理方式
释义
    尽管商标注册过程中须通过主管部门的依职权审查和初审公告后的异议程序,但是获准注册的商标与其他在先权利冲突的情况仍然无法避免。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实务中各界对在后注册的商标其法律状态认识不尽一致,处理方式也不一样,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主张在先权利应该在商标撤销程序和侵权诉讼中都受到保护,在后商标已获得注册的事实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法院可以就是否侵权进行独立的实质审查。
    (二)法院受理在先权利对在后注册商标的侵权诉讼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在后注册商标正处于被在先权利的撤销程序中,则诉讼应暂时中止,并根据撤销的结果,再相应地作出侵权诉讼是否成立的判决;如果由于在先权利人的懈怠使得在后注册商标因超过5年期限而不可撤销,或者虽然在后注册商标仍在撤销期但在先权利人拒绝启动撤销程序,法院可以直接作出不侵权的判决。
    上述第(一)种处理方式可能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只要在先权利人随时提起侵权诉讼,在后注册商标随时可能被禁止使用。这显然会对现有的商标授权制度造成巨大破坏。第(二)种处理方式较好地平衡了在先权利和注册商标权,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权利,目前法院一般也是采取此种方式处理。同时有学者认为,除非违反绝对禁用条款,所有不损害在先权利的商标,无论是否注册,都不应该被禁止使用。并且从商标法中设置5年的撤销期的规定看,至少在5年之后,在先权利人应该既无权撤销也无权禁止其使用,否则在后商标注册人就只是空有一个注册证。[3]
    一、商标异议复审需要多长时间内提交
    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裁定通知书或撤销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如果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为三十天,但需要缴纳延期请求费。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旨在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强化商标意识,给予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异议人可以是注册商标权人、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的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
    异议的内容,主要有两种:一是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二是认为该商标违反禁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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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