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介买卖房屋风险如何防范 |
释义 | 当前,通过中介买卖房屋已经是主流。实践中,大部分中介都是比较规范的,也有部分中介公司浑水摸鱼,通过欺骗业主从牟利。防范中介侵害业主利益,首先要清楚中介公司和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民法上代理、局间和行纪是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很多人分不清楚代理和居间的区别,造成给中介授权太大,形成法律风险。其实二者的关系很好区分,例如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代理关系,中介公司与委托人之间是居间关系。律师代理目的是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项,中介行为的目的是促成交易的达成。故中介并无法律上的义务照管委托人的权利,律师的义务则是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有的人认为,反正房子委托中介商去卖了,中介会尽力保护他的利益。从利益关系上看,中介与委托人之间有矛盾的一面,而律师则完全以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服务。认识到这些区别,委托人不可用要求律师的标准来衡量中介的工作,也不能将代理事务交给居间的中介来完成。业主要维护自己的利益,在专业知识不不足的情况下,最好还是与中介打交道,避免权利受到损害。如果觉得自己可以解决问题,那么笔者建议买方注意审查中介的资质、合同卖方的主体资格、共有权人是否同意、产权是否明确、物业是否存在即将拆迁的情况等方面;卖方则要注意授权中介要范围明确,最好不要授权中介管理自己的私章。《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条件,实施收费的; (二)违反收费管理权限,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超越收费时限收费的; (四)违反已签定的协议(合同)实施收费的; (五)违反自愿原则,与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发文件或协议,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购买指定产品或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 (六)性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服务成果收费的; (七)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的; (八)违反规定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九)违反规定搞不正当价格竞争,以低于本单位服务成本收费的; (十)其它违反本规定的收费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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