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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中挂靠车辆的责任归属问题
释义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挂靠人和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可要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若挂靠车辆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不一致,当事人可要求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相关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法律分析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挂靠人和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如果挂靠车辆存在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不一致的问题,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伤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中挂靠车辆的赔偿责任与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中涉及挂靠车辆的赔偿责任与保险理赔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在交通事故中,挂靠车辆的责任归属可能涉及多方面的因素,例如驾驶员的过失、车辆维护状况、交通规则遵守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条款,挂靠车辆的赔偿责任常常由车辆所有人或挂靠方承担。保险理赔方面,挂靠车辆通常需要购买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以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保险公司会根据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处理。因此,在交通事故中,挂靠车辆的赔偿责任与保险理赔是需要仔细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以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结语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如果挂靠车辆是事故的一方责任,当事人可以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并且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在交通事故中,挂靠车辆的赔偿责任与保险理赔问题需要仔细研究和解决,以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章 赔 偿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章 赔 偿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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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3: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