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犯罪—司考真题答案解析 |
释义 | 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2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 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 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D.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共同犯罪。 选项A错误。甲与张某构成承继的共犯。承继的共同犯罪是指,先行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犯罪行为,在其实行行为尚未全部实行终了的时候,后行行为人明知这一犯罪事实而参与进来,或单独或与先行行为人一同,将剩余行为实行完毕。对于承继共犯责任的承担,在理论上存在争议。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之分,在中国的刑法界持肯定说的人居多,即承继的共犯也是共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承担”的原则要对犯罪的全部后果承担责任,即不能只承担自己实行行为部分所造成的后果。但是对于加重结果的承担,多数观点认为后加入的人对于先行为的加重结果不负责。 选项B正确。乙与黄某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乙是帮助犯。 选项C错误。若丙事前与李某通谋则属于共犯,分工不同;若丙事后明知赃物而购买,《刑法》将此种情况独立规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属于共犯。 选项D错误。私分国有资产罪要求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处罚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因此,丁与职工间不存在共犯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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