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欺诈出口退税罪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者,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根据《刑法》第204条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联系,但在处理时可按其中一个定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 法律分析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怎么判 1、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量刑为: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如何区分 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发票罪的界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属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两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首先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客观方面,即犯罪手段不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实施假报出门或者其他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其联系主要表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身是行为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重要手段之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实施又以行为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必要的环节,可见,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数额较大时,该行为人就同时触犯了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罪名;但在处理时可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从重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 结语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判决标准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对于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区别在于犯罪手段的不同。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通过隐瞒、虚报、偷漏税款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而骗取出口退税罪则是在商品出口环节实施假报出门或其他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虽然两者都是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行为,但在处理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个罪名定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五章 关税 第五十六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五章 关税 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五章 关税 第五十七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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