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解雇产假中的女职工? |
释义 | 单位不能开除休产假的女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规定解除产期女工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合同;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按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法律分析 单位不能开除休产假的女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产期女工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拓展延伸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雇佣保护措施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有雇佣保护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雇主不得因女职工怀孕、产假或哺乳假而解雇或歧视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女职工有权享受全薪或部分薪水的支付,并保留其原有职位。此外,雇主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确保女职工能够顺利履行母亲的职责,如提供适当的休息时间和场所用于哺乳。如果雇主违反了这些保护措施,女职工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救济。雇主应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履行雇佣保护义务,为女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合理的福利待遇。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单位不能开除休产假的女工。如果单位违反规定解除产期女工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此外,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有雇佣保护措施,雇主不得解雇或歧视女职工,应提供全薪或部分薪水的支付,并保留原有职位。雇主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确保女职工能够顺利履行母亲的职责。雇主应积极履行雇佣保护义务,为女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合理的福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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