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重庆市机动车登记需要的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3、车辆购置税免税凭证副联原件;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5、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 6、如代理人代办的,还须出示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7、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8、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到机动车查验岗(4号窗口)现场申请查验机动车,并提交所有申请材料。 2、受理 机动车查验合格后,机动车受理岗(5号窗口)审查并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向申请人开具《一次性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向申请人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决定 机动车受理岗(5号窗口)制作《机动车行驶证》、《号牌》、《临时牌照》、《机动车登记证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写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