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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对策略
释义
    撤销仲裁结果需提供充分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一裁终局制度规定,仲裁结果不可再向法院起诉。然而,根据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若裁决无仲裁协议、超出范围、程序违法、证据伪造、对方隐瞒重要证据或仲裁员贪污等情形。若法院撤销仲裁结果,可重新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因此,在仲裁前应充分准备证据,确保仲裁质量,否则无第二次申请仲裁机会。
    法律分析
    一、撤销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如果事先选择了仲裁解决纠纷,仲裁裁决作出之后,就不能再就该商事纠纷向法院起诉。
    但《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同时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因此,如果你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先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结果,如果法院撤销了仲裁结果,则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进行重新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仲裁协议
    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十九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通过以上的信息来看,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怎么办,撤销仲裁申请应该是最好的选择,因此,我们在申请仲裁之前,一定要有充分的准备,不然,如果仲裁结果不服,是没有第二次申请仲裁的机会的,所以,在证据不足之前,应该尽量搜集证据,增加仲裁的质量。
    结语
    撤销仲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如果您能提供证据证明裁决存在没有仲裁协议、超出仲裁范围、违反程序、伪造证据、隐瞒证据或仲裁员不当行为等情形,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结果。在选择仲裁解决纠纷前,务必做好充分准备,以免一旦不满意仲裁结果,无法再次申请仲裁。因此,在仲裁之前,建议您收集足够的证据,提高仲裁质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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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6:5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