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1 一般货损又可根据运输方式是否涉及多式联运的不同,分为多式联运货损和水路运输货损。 a)如为水路货物运输,一般向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判断时,如承运人实力明显足够,向承运人追就可,没有必要同时再追实际承运人,以免增加抗辩的力量。 b)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识别。首先根据合同进行判断,如合同内容并非代理,那么合同的对方为承运人;如无合同,则根据运输船舶的情况确定承运人,船舶存在航次租船的,航次租船的承租人为承运人;如船舶存在光船租赁的,承租人为实际承运人,否则船舶所有人为实际承运人;挂靠情形下,一般把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一并列为追偿对象。 c)多式联运时,清楚在那个区段受损,则向多式联运的承运人和受损区段的承运人追;受损区段不清楚的,如果诉讼,则把多式联运承运人和各区段的承运人一并告,水路段,同样也可加告实际承运人。 1.2 根据是否涉外,货损分为涉外货损和非涉外货损。涉外货损情形下,比较特别的是提单运输情况下,承运人的识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