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孩子7个月离婚后判给谁 |
释义 | 中国法律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有明确规定。若父母就抚养权问题未能达成协议或无法达成共识,可能会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对于尚未满两周岁的孩子,离婚诉讼通常不会涉及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因为根据中国法律,2岁以下的儿童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抚养权归其父母中的一方即可。此时法院往往会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女方。而要是女方对孩子的抚养有不利的情况,那么才会将抚养权判给男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 法律分析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父母就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未能达成协议,或者无法就该问题达成共识,那么可能会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孩子年龄尚未满两周岁,离婚诉讼通常不会涉及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因为根据中国法律,2岁以下的儿童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抚养权归其父母中的一方即可。此时法院往往会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女方。而要是女方对孩子的抚养有不利的情况,那么才会将抚养权判给男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离婚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宝宝七个月离婚怎么判 一般说来,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也就是说,离婚怎么判孩子,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二)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育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情形也可以作为法院判决抚养归归属的一个参考条件。 (三)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拓展延伸 离婚冷静期法律规定:30天内任何一方可撤回离婚申请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由此可知,离婚冷静期法律规定为三十天。在这三十天内,任何一方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因此如果三十天内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则离婚计划将无法继续进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这三十天内双方达成共识,则可以继续进行离婚手续,撤回离婚申请并不影响离婚登记的进行。 结语 在父母就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未能达成协议或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离婚诉讼通常不会涉及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根据中国法律,2岁以下的儿童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抚养权归其父母中的一方即可。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往往会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女方。而要是女方对孩子的抚养有不利的情况,那么才会将抚养权判给男方。因此,父母离婚时应充分考虑孩子的权益,尽量协商达成一致,避免因抚养问题产生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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