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我国,单纯的吸毒行为并不违反刑法。刑法总则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章节下,偏偏没有规章所谓的吸毒罪。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有非法持有一定数量以上(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毒品的吸毒者才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者吸毒者同时容留他人吸毒,或者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时构成犯罪;再或者同时构成了其他相关的毒品犯罪时,吸毒者才可能受到处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规章,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捕,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按上述规章处罚外,还应予以强制戒毒,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毒。 因此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吸毒行为只处治安行政处罚或者相应的强制举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