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个人在最高限量以内携带卷烟,不需办理携带证明,因此,超过五十条且不办理携带证明就属于违法行为。每车最多只能运载50条烟草,超过50条但总金额不超过五万元人民币的,将以非法运载香烟查扣,需要缴纳总金额20%—50%的罚款;运载香烟的总金额超过五万元人民币不超过十五万元人民币,在缴纳一定的罚款、烟草被没收外,还将可能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超过最高限量异地携带卷烟,凡因特殊需要超限量携带者,应持有县以上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卷烟生产经营企业超过最高限量异地携带、运输卷烟的,一律依据申领和使用准运证。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二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三条 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