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补偿协议应是双方的合意 |
释义 | 如上文所说,补偿协议类似合同,应建立在双方自愿、合意基础上。 虽然拆迁不是所有被拆迁人都愿意的事情,但却是不可逆的趋势。 所以,补偿协议必须建立在合意的基础上了。 这里的合意,应包括拆迁补偿方式,拆迁具体补偿标准等。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条例里明确了货币补偿、置换补偿的内容。 即:货币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能低于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置换补偿确保不能降低被拆迁户的原有生活水平等。 而所谓合意,就是拆迁方与被拆迁人通过和平、合法的谈判方式来对上述内容进行协商和对等的条件交换。 但在实践中,会有拆迁方利用暴力、威胁、恐吓甚至逼迁等的方式来强迫被拆迁人签字。 如:断水断电让被拆迁人签字;如果有亲属在政府机关任职,利用职位调动来逼迫被拆迁人签字;还有利用社会闲散人员对被拆迁人进行暴力人身攻击来威逼被拆迁人签字……种种手段,严重违背了被拆迁人签补偿协议的合意协商的本质。 在明律师提醒:合意一定是被拆迁户对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在一个合理界限范围内)满意的前提下建立起来的。 所以,如若有证据证明被拆迁人是在受胁迫情况下签订的,该补偿协议是可以被撤销甚至归于无效的。 被拆迁人一定要把握好“合意”的限度,有效维护权益。 一、遗产中的拆迁补偿款如何继承 在拆迁活动中,拆迁人须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房屋拆迁与补偿相关事宜,该协议当事人双方只能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其他有权签字的人,如代理人或代表人等。房屋所有权人去世后,该房屋即应当依照遗嘱或法定继承,但继承后继承人应当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以确定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之前,各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不是享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未变更登记的,即属于房屋所有权状态不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可见,拆迁人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不需要被拆迁房屋的继承人的同意,但要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实施拆迁并给付补偿款后,各继承人可依据其对房屋的继承情况要求其应当分配的财产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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