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房产如何划分?遵循哪些原则? |
释义 | 本文探讨了夫妻房产的概念及范围。个人房产是指在结婚登记日之前所持有的房产,或者依据法律规定,仅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包括购买、租赁等费用以及交付全部购房款的房产等。夫妻共同房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即从男女结婚之日起,到夫妻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时为止,主要是指婚后以双方或一方的收入和财产购买所得的房产,以及婚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房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法律分析 一、夫妻一方的个人房产 所谓夫妻一方的个人房产,指的是夫或妻一方在结婚登记日之前所持有的房产,或者依据法律规定,仅归夫或妻一方所有。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否则这些房产不会在婚姻关系的延续过程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已经取得全部产权的房产,包括房产的购买、租赁等费用; 2. 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已经交付全部购房款的房产,即使尚未取得产权证,也应视为拥有房产的所有权。 (二)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 二、夫妻共同房产所谓夫妻共同房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即从男女结婚之日起,到夫妻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时为止。主要是指: (一)婚后以双方或一方的收入和财产购买所得的房产; (二)婚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房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拓展延伸 离婚房产分割原则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时夫妻共同房屋分割的原则是,在坚持男女平等的前提下,照顾、保护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具体有如下规定: (一)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三)双方对夫妻共同房屋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四)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当事人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屋。 (五)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的除外。 结语 这段话阐述了夫妻一方的个人房产和夫妻共同房产的概念及其区别。个人房产指的是在结婚登记日之前所持有的房产,或者依据法律规定,仅归夫或妻一方所有。而夫妻共同房产指的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即从男女结婚之日起,到夫妻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时为止。主要是指婚后以双方或一方的收入和财产购买所得的房产,以及婚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房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因此,夫妻一方的个人房产和夫妻共同房产在房产所有权、取得方式和用途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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