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二套房认定规定2021 |
释义 | 法律分析: 以下三种情况属于二套房: 1.通过查询公积金系统,以家庭为单位有过一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无论是否结清); 2.通过查询征信,以家庭为单位有过一次及以上购买住房贷款记录(无论是否结清); 3.通过查询重庆不动产登记系统,以家庭为单位有过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若使用商业贷款,银行对二套房的认定遵循“认房又认贷”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个人全款购买过一套房,再次购房前已出售,在重庆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到,这种情况不算二套房;若未出售,申请贷款再次购房则算二套房;(在实际操作中,银行以征信为准,有全款房的情况下再买房也属于首套房。) 2.个人名下有过贷款购房记录,结清出售后再次购买房产,虽然此时家庭没有房产,但因为有过贷款记录,也属于二套房; 3.父母名下有住房,再次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由于家庭包含了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因此这种情况也属于二套房; 4.未成年子女名下有房,在成年后如果不出售现有名下房产再购房也属于二套房; 5.夫妻双方婚前有一方有过贷款购房记录,即使婚后两人户口没在一起,另一方再购房也属于二套房; 6.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贷款买房,即使后来离婚,因为从征信上可以看到贷款购房记录,所以没有房产的一方再购房也属于二套房。 法律依据: 《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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