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包括如下: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 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的需要,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程序如下: 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3、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4、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印章; 5、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警告等,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机关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